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7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诉讼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及钟玉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 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光电公司)以及钟玉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家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康得新光电公司、钟玉

(二)诉讼事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康得新光电公司、钟玉与张家港行于2017年2 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张家港行依约向康得新光电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9 年9月13日。合同履行期内,康得新光电公司归还了张家港行2,000,000.00元,尚结欠剩余贷款本金198,000,000.00元。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康得新光电公司发生财产被查封等诉讼案件,张家港行于2019 年1月15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张家港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随后张家港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康得新光电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8,000,000.00元及自2019年1 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及复利;

2、判令康得新光电公司向张家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160,530.00元;

3、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对康得新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康得新光电公司、钟玉承担。

(四)一审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港行归还借款本金198,000,000.00元,并支付张家港行相应的罚息及复利;

2、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家港行律师费损失1,160,530.00元;

3、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对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的上述第 1、2 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追 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6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42,603.00元,由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康得新光电公司、钟玉负担。

诉讼二: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得菲尔)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就康得菲尔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下称: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2、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康得菲尔与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于2018年8 月16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8月24日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依约向康得菲尔发放贷款30,0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9 年2月15日。2018年8月16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与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康得菲尔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康得菲尔在履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因此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故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康得菲尔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04,375.00元及罚息、复利;

2、判令康得菲尔向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68,943.00元;

3、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对康得菲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一审判决结果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康得菲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254,822.28元,并支付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相应的罚息及复利;

2、被告康得菲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400,000.00元;

3、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对被告康得菲尔的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得菲尔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诉讼费用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及康得新菲尔承担150,548.00元,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承担49,119.00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 270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