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8 证券简称:海油发展公告编号:2019-015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8号)核准,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6,510.419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4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804,812,565.9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2,999,999.9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6月20日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57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于2019年9月4日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洋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油太原贵金属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9年9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洋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洋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之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7138875472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之海底管道巡检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飞、龙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二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5、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海油太原贵金属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中海油太原贵金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之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919512373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之中海油太原贵金属有限公司铂网催化剂迁(扩)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飞、龙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二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5、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之控股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71409105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之海洋石油111FPSO坞修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飞、龙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二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5、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