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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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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ES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9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事项”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宝林、董事戴聪棋承诺:在任职期间(于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龙玺投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其他股东

(1)公司股东楚之源、沈小杰、李志谦、李斯和、李秀清、黄红鸾、张华安、骆小洪承诺:自向发行人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2017年12月13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宏升、弘信通、展勋投资、高荣荣、郭秋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5名:戴宝林(31.15%)、刘清梅(31.15%)、高好投资(7.62%)、高荣荣(6.47%)、前海宏升(5.54%),同时,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直接持有发行人1.21%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1)分别持有发行人31.15%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戴聪棋之减持意向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⑦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本人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高好投资

(1)直接持有发行人7.62%股份的股东高好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⑦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若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东的,本单位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本单位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持有发行人6.47%股份的股东高荣荣、持有发行人5.54%股份的股东前海宏升承诺:若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①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若本人/本单位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东的,本人/本单位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①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④计算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单位与本人/本单位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2)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人/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①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人/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转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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