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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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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条件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在达到或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依法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将代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承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承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承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作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长江保荐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地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效益是否能在短期内充分体现,则会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形成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履行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运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工程施工项目营运资金、LED照明研发和测试中心、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和展示中心、营销与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体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容。

对于上述募集资金的投入,公司拟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

2、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3、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分红等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分配的监督,不断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否则将依法承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发行人提示投资者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3月5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述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览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豪尔赛专注于标志性/超高层建筑、文旅表演/艺术景观、城市空间照明等景观照明领域。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行业领先的照明工程设计能力和精湛的照明工程施工能力,已取得我国照明工程行业的最高等级资质一一《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我国照明工程行业的领先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2016年9月30日,豪尔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豪尔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豪尔赛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16年10月18日,经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批准,以截至2016年8月31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148,940,015.99元按1:0.5385的折股比例将豪尔赛有限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8,020.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68,732,015.99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按照在豪尔赛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对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

2016年9月29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968号”《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该公司各项资产与负债项目评估报告》,经其评估,豪尔赛有限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163,197,036.58元。

2016年10月18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豪尔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6018580038号”《验资报告》。

2016年10月27日,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23950093X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已全部更名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起人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三)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持有公司5%股权以上的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如下:

1、戴宝林

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戴宝林的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43.80%的股权、持有对棋设计70%的股权、持有高好投资1.58%的出资份额、持有龙玺投资1%的出资份额。

2、刘清梅

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刘清梅的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43.80%的股权、持有对棋设计15%的股权、持有高好投资13.51%的出资份额、持有龙玺投资16.91%的出资份额。

3、高好投资

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高好投资的主要资产为持有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10.71%的股权。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1、发行人系由豪尔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承继了豪尔赛有限的所有资产、负债及业务,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主要业务在公司变更设立前后没有发生变化。

2、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与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流动资产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非流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3、发行人成立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的销售业务。

(五)改制设立前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及其之间的关系

公司是由豪尔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上承续了原豪尔赛有限的业务,改制前后公司业务流程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1,276.99万股,按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3,759.00万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5,035.99万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比例及持股数量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四)国有股份、外资股份及战略投资者情况

目前公司股份中无国有股份、外资股份,股东中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1、直接、间接持有公司31.44%股份的股东戴宝林和直接、间接持有公司32.35%股份的股东刘清梅为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1.21%股份的股东戴聪棋为戴宝林与刘清梅之子。

2、通过高好投资间接持有公司0.80%股份的股东刘墩煌与通过高好投资间接持有公司0.40%股份的股东刘万里为兄弟关系,二人均为刘清梅之侄子。

3、通过高好投资间接持有公司0.80%股份的股东侯春辉为戴宝林之外甥。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分别作出了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具体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变化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研发、照明产品销售。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行业领先的照明工程施工能力和设计能力,已取得我国照明工程行业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等两项最高等级资质。豪尔赛专注于标志性/超高层建筑、文旅表演/艺术景观、城市空间照明等景观照明领域。

近年来,豪尔赛主要承接的照明工程如下:

1、标志性/超高层建筑照明领域

公司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代表性案例包括:中国第一高楼“上海中心”(浦东黄浦江沿岸景观灯光提升及照明智慧监控(浦东)中心工程(一期)标段一(A)专业分包工程),北京在建第一高楼“中国尊”(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Z15地块项目地下部分、CBD核心区Z15地块项目地上部分等5项夜景照明子项工程合同(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公司为项目牵头人),华中地区在建第一高楼“武汉绿地中心”(武汉绿地国际金融城A01-1项目1号楼设计、供应及安装泛光照明专业分包工程),西北在建第一高楼“西安国瑞金融中心”(西安市国瑞﹒西安金融中心项目泛光照明供应及安装、深化设计、调试、维护维修工程),吉林在建第一高楼“长春龙翔国际广场”(长春龙翔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夜景照明工程),2017年第13届全运会 “天津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天津奥林匹克中心景观照明提升工程),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田园小镇夜景照明提升工程(EPC)项目),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项目泛光照明工程,郑州中央文化区(CCD)光艺工程,武汉体育中心七军会“一场两馆”综合改造工程-景观亮化工程,2017年厦门第九届金砖国家峰会国家领导人下榻的“海悦山庄”(厦门海悦山庄夜景提升工程),2014年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北京雁栖湖国际会都核心岛”(雁栖湖国际会都(核心岛)1-4、11-12号别墅及景观塔泛光照明工程)等,部分经典案例列示(含效果图,下同)如下:

2、文旅表演/艺术景观照明领域

公司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代表性案例主要有:“美丽青岛行动”之2018年青岛“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美丽青岛行动”重要道路沿线亮化提升工程(香港路、东海路、澳门路沿线)一标段),武汉市两江四岸景观亮化提升项目二期工程(延伸段),北京昌平大型旅游商业文化综合体(奥莱欢乐城)项目夜景照明工程,重庆市彭水蚩尤九黎城亮化工程,甘肃永昌县华夏骊靬影视城-西域梵宫外立面夜景照明专业工程,大同市云冈石窟园区照明工程,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亮化工程,太原市长风商务区实景演绎团队项目,深圳“金三角”金融商业核心区灯光夜景提升工程IX标段,上海海昌海洋公园,济南“一湖一环”景观照明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三亚海棠湾国际购物中心(一期)泛光照明专业承包工程等,部分经典案例列示如下:

3、城市空间照明领域

公司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代表性案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大楼夜景照明工程、交通运输部办公大楼夜景照明工程、北京西长安街88号大厦夜景照明工程、北京新保利大厦夜景照明工程、凤凰国际传媒中心(凤凰国际传媒中心泛光照明工程)、中石化大厦(中石化科研办公楼及办公用房项目夜景照明专项工程)、厦门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LED夜景照明工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部永久办公场所项目泛光照明工程、西安丝路国际会展中心泛光照明工程、北京通盈中心洲际酒店(北京通盈中心室外照明系统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大楼附属用房夜景照明工程、中国石油大厦夜景照明工程等,部分经典案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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