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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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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执行债务人股权

2019-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在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与补偿,被侵权人往往会采取财产保全申请和强制执行措施。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债务人股权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类线索一般向法院提供易变卖及估值的债务人房产、设备、交通工具等实物资产,在没有实物资产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可选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等资产。但股权相对于实物资产来说,较难估值和变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还存在因行情波动带来的价值不确定问题。

法律实务中,法院依申请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不是对银行存款等确定财产进行冻结,一般不会对具体财产进行区分,直接裁定查冻扣总价值。在执行过程中如对被执行人股权进行冻结,则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向被执行人股权公司及工商登记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冻结被申请人XX在XXXX持有的XX%股权”,同时冻结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及其他的预期利益。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同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也应告知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依法予以保护。

在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应当由法院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会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并由此确定拍卖、变卖的起拍价和基本价格。

而股权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对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淘宝、京东等线上平台均设有专门的司法拍卖频道,司法拍卖逐渐由线下走向线上;对股权进行变卖,被执行人可自行或由法院组织变卖,但自行变卖应在法院监督下,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变卖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债务。

一般自然人持有的股票也遵循以上规定,但对法人即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持有非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股票(即社会法人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家股)及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进行拍卖,有一些特别规定。

与执行一般自然人持有股票不同的地方有:

1.必须通过拍卖形式执行,这是处置社会法人股及国有股的唯一方式。

2.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3.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4.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公告。

5.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6.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