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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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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补充公告

2019-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9-049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公告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经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核实,现对该报告书和摘要“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中“二、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原表述为: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现表述为: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拟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内容

原表述为:

现表述为:

本次修订后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版)》、《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版)》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9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股票代码:600220

收购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一致行动人:陈丽芬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新村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一致行动人:郁琴芬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桥老街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一致行动人:孙宁玲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签署日期:2019年9月19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摘要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阳光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阳光集团于2018年9月14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08,800股,增持后持股比例与一致行动人持有比例合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0%。

根据收购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收购人自2018年9月17日起12个月内拟进一步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增持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2%的股份。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购人自2018年9月17日起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不超过江苏阳光已发行2%的股份的行为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阳光集团已于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合计27,102,071股,增持均价2.445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2%。收购人本次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52%。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摘要中含义如下:

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涉及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阳光集团基本信息

阳光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2、阳光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

阳光集团股权关系清晰,不涉及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持股,也不涉及合伙企业持股。阳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阳光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陆克平先生,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3、阳光集团的控股股东情况

阳光集团的控股股东阳光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4、陆克平的基本情况

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陆克平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收购人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收购人阳光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包括陈丽芬女士、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三名自然人。

阳光集团与陈丽芬女士、陆宇先生、孙宁玲女士于2013年8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2017年2月,陆宇先生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郁琴芬女士,郁琴芬女士为陆宇先生之母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之妻子,与上述一致行动人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包括陈丽芬女士、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三名自然人。

1、陈丽芬女士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陈丽芬女士最近5年内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2、郁琴芬女士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郁琴芬女士最近5年内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3、孙宁玲女士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孙宁玲女士最近5年内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为易于阅读理解,本表中的序号代表层级,持股比例为上一层级企业持有本层级的直接持股比例(如:陆克平直接持有1;1直接持有1-1、1-2、1-3、……;1-1直接持有1-1-1、1-1-2、1-1-3、……),以下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的清单序号也按此方式编制。

(二)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陈丽芬女士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2、郁琴芬女士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3、孙宁玲女士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阳光集团为控股型公司,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净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

四、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一)最近五年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二)最近五年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发生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阳光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除持有江苏阳光外,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七、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阳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阳光控股,阳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陆克平先生。最近两年,阳光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为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并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实施了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拟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三、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年9月14日,阳光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阳光集团自2018年9月17日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8,916,800股且不超过35,666,800股的股份,即不低于江苏阳光已发行总股本0.5%的股份,且不超过江苏阳光已发行总股本比例2%的股份。

基于上述决定,阳光集团于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江苏阳光股票。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股份150,872,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6%;一致行动人陈丽芬、郁琴芬、孙宁玲分别持有江苏阳光股份148,181,020股、144,300,000股、91,648,980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1%、8.09%、5.14%,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35,002,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阳光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江苏阳光合计27,102,071股,增持均价2.445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2%。本次增持后,阳光集团持有江苏阳光股份177,974,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8%;一致行动人陈丽芬、郁琴芬、孙宁玲分别持有江苏阳光股份148,181,020股、144,300,000股、91,648,980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1%、8.09%、5.14%,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62,104,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52%。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江苏阳光合计27,102,071股,增持均价2.445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52%。

三、本次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

本次收购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均为流通A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光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陈丽芬、郁琴芬、孙宁玲持有的江苏阳光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陆克平

签署日期: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