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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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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2019-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19-096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我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夏泉波先生解除股票质押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东解除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

夏泉波先生于2018年9月20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100,000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占夏泉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9.95%,占公司总股本的0.98%,质押期限为2018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夏泉波先生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4,100,000股股份的质押,并已办理完毕有关股份解除质押的手续。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夏泉波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0,5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均为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夏泉波先生已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

截至2019年9月20日,夏泉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平启科技有限公司、盛小军先生、柳国英女士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59,33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8%。本次质押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19-097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及质保金合计171,642,585.00元(人民币,下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其中涉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货款及质保金为18,457,20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的生效判决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分别就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创”或“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事项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为便于行文,以上诉讼以下简称为“前述重大诉讼”)。前述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457,205元,并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18,457,20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管辖异议费100元,前述合计收取140,393元,由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252,116元,退还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1,72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18)鲁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青岛华创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青岛华创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1、申请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18,457,205元,及以18,457,2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2、申请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申请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等共计140,393元。

4、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前述重大诉讼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31,640,585.00元。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被告青岛华创尚未执行,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