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2019-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公告编号:2019-18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随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递交了《事先告知书回执》,并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2019年7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并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暨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并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0),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于 2019年 8月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公司于 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8),公司于 2019年 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3), 公司于 2019年 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 公司于 2019年 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 公司于 2019年 9月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3), 公司于 2019年 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0)。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及听证准备工作,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50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苏0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两百零五条、第两百零六条、第两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菲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320101201800052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990,000.00元及利息342,528.24元、罚息1,084,672.77元,复利3715.68元,以及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复利;

2、康得菲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行张家港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99,950.00元;

3、康得新对康得菲尔的上述第1、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82.00元,由康得菲尔、康得新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