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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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六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9-057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六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9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A座10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晓杰先生因公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委托董事张宁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长丁晓杰先生、董事梁志爱先生,独立董事张圣平先生、徐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黄新保先生、王兴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戈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杭州信达奥体置业有限公司MU03地块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昕律师、吴艳亭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第八十六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