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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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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9-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1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9年9月2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余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龙大肉食: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赵方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及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9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龙大肉食: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及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9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余宇先生、赵方胜先生、张瑞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均予以回避表决。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拟定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及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9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时间暂未确定,公司将在确定后发布通知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余宇先生、赵方胜先生、张瑞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均予以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时间暂未确定,公司将在确定后发布通知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余宇先生、赵方胜先生、张瑞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均予以回避表决。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等待/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等;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时间暂未确定,公司将在确定后发布通知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15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晓冬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5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时间暂未确定,公司将在确定后发布通知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时间暂未确定,公司将在确定后发布通知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16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53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0.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9%;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16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锁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宜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其他授权与终止事项等。

3、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每股5.86元的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8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5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发布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2016-056),公司董事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6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完全一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

5、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一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7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6年10月27日及2017年1月5日的公司公告。

6、2017年5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永忠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王永忠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0,000股变为221,000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年3月14日的公司公告。

7、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8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7年6月23日的本公司公告。

8、2017年9月8日,公司原高管初玉圣持有的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7年9月5日的本公司公告。

9、2017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8月25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6元/股调整为3.4471元/股;鉴于激励对象刘震、姜国栋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5,0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年3月14日的本公司公告。

10、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8年4月28日的本公司公告。

11、2018年7月12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8年7月10日的本公司公告。

12、2019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辉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年3月14日的本公司公告。

13、2019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纪鹏斌、初玉圣、徐绍涛、接桂平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4,4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2016-056)中的解锁安排,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第三个解锁期为自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4.95%。

公司授予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6年6月24日,因此,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为2019年6月24日-2020年6月23日。

(二)、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2016-056),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8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6元/股。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

由于原激励对象迟炳海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最终于2017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其持有的400,000股限制性股票手续。

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永忠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

2017 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6元/股调整为3.4471元/股。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刘震、姜国栋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254,0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股限制性股票。

2019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辉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8,000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3月12日,王永忠、刘震、姜国栋、王辉以上四人持有的合计544,000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2019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纪鹏斌、初玉圣、徐绍涛、接桂平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4,4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限制性股票。

因上述事项,公司本次申请解锁第三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变为53名。

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2016-056),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因此前共计九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0.6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

说明1: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7股)的实施,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亦相应变化;

说明2: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说明3: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买卖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53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5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未发现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3、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中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规定,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5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解锁和回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17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9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4,4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其他授权与终止事项等。

3、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每股5.86元的价格向62名激励对象授予8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5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发布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2016-056),公司董事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6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完全一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

5、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一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7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6年10月27日及2017年1月5日的公司公告。

6、2017年5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王永忠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王永忠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0,000股变为221,000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年3月14日的公司公告。

7、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8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7年6月23日的本公司公告。

8、2017年9月8日,公司原高管初玉圣持有的符合第一期解锁条件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7年9月5日的本公司公告。

9、2017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8月25日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6元/股调整为3.4471元/股;鉴于激励对象刘震、姜国栋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2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5,0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年3月14日的本公司公告。

10、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8年4月28日的本公司公告。

11、2018年7月12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8年7月10日的本公司公告。

12、2019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辉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9年3月14日的本公司公告。

13、2019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纪鹏斌、初玉圣、徐绍涛、接桂平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4,4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激励对象纪鹏斌、初玉圣、徐绍涛、接桂平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节“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二)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以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4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94,400股(含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转增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数量

激励对象纪鹏斌、初玉圣、徐绍涛、接桂平于2016年6月24日分别获授500,000股、400,000股、200,000股、60,0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第一期50%、第二期30%限制性股票已解锁上市流通。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目前尚有合计394,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解锁。

本次公司将回购以上4人持有的合计394,40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三)回购价格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6元/股调整为3.4471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应就限制性股票回购向纪鹏斌支付回购价款586,007.00元,向初玉圣支付回购价款468,805.60元,向徐绍涛支付回购价款234,402.80元,向接桂平支付回购价款70,320.84元,合计1,359,536.24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全体监事审议,一致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解锁及回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18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9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

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4,400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总股本将从75,554.80万股减至75,515.36万股。以上公告信息刊登于2019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