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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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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9-121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1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14日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发行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9年10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G16博天

3、债券代码:136749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67%,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283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7.5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次债券信用级别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

9、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6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7%,每手“G16博天”(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1日

付息日:2019年10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G16博天”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债券付息日前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10L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联系人:刘世博

联系电话:010-82291995

邮政编码:100011

(二)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吕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68518078

邮政编码:10004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