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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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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9-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公告编号:2019-046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9月2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斌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的议案,事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石化”)、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虹实业”)、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和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斯尔邦”)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提交的拟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整体方案

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收购其持有的斯尔邦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斯尔邦的全体股东,即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中银资产。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三)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9]第1263号《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01.20亿元。考虑到本次交易在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完成增资10.00亿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为110.00亿元。该评估报告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五)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以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的决议公告日,即2019年6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6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七)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八)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九)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为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中银资产。前述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斯尔邦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初步定价为110.00亿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3.66元/股计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005,464,479股,具体如下: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最终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并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若上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应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上市安排

全部对价股份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和解禁安排

①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之后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盛虹石化、博虹实业(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的盈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②建信投资(代表“建信投资-斯尔邦石化债转股投资计划”)、中银资产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对价股份,如在取得对价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股权取得时间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则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在取得对价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未满12个月,则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之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④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⑤交易对方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监管意见对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相关的锁定及解锁安排。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符的,交易对方将据此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⑥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书面批文后60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完成标的资产的资产交割手续,将斯尔邦的全部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割手续由交易对方负责办理,公司应就此提供必要协助。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斯尔邦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盛虹石化、博虹实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以连带方式向公司或斯尔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交易对方中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承诺,斯尔邦2019年、2020年、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0亿元、10.50亿元、10.50亿元。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三年,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各方届时应当就2022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等相关事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聘请经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斯尔邦于该会计年度完成的实际净利润,并将前述实际利润数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承诺的斯尔邦对应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差额予以审核,并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斯尔邦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截至每一业绩承诺年度当期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应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差额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其从二级市场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聘请经公司与交易对方一致认可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斯尔邦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的金额,则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应就前述差额另行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若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需进行减值补偿,则其应当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不足部分由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从二级市场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以连带方式向公司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合计金额以斯尔邦100%股权的交易总价为限。

表决结果:5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内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将持有公司63.86%股份,盛虹石化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中建信投资将持有公司约6.79%股份,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并同意披露公司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与斯尔邦全体股东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盛虹石化、博虹实业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同意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全部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数量等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及确认;与盛虹石化、博虹实业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有关业绩承诺及补偿等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及确认。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斯尔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斯尔邦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其持有斯尔邦股权之情形,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斯尔邦100%股权,公司已在《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斯尔邦100%股权,斯尔邦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相应经营实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条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结合基准日后标的资产的增资及利润分配情况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就本次重组出具的以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专项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4月《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328049_B01)、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1-4月《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518049_B01);本次交易专项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出具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263号)。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董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的选聘合法合规。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意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公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出具了《关于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中,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已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

(二)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公司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授权独立财务顾问、公司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且不限于代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沟通及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授权董事会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法规对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相应调整,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四)授权董事会就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协助;

(五)本次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重组的实际结果和相关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等必要手续,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六)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七)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八)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九)在本次授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董事会换届,本授权仍然有效。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丹化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技术”)持有的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以下合称“拟出售资产”)转让给丹阳高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高投”)及丹阳高新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健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上述资产出售交易简称“本次资产出售”),并与丹阳高投、丹阳健康签署《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

根据上述《关于资产出售的意向性协议》,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通过证监会审核通过时(以中国证监会下发正式批文的时间为准),丹阳高投、丹阳健康或其分别指定的第三方将作为拟出售资产的受让方承接拟出售资产,与公司及丹化技术签署正式资产出售协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除第十五项议案外其他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说明:

1、上述一至十四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上述第一至十四项及第十六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董事郑万青对议案第二项之(十六)项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为:“只同意5年”。

4、董事李利伟对第二至第十七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为:“(1)评估值过高;(2)预期过于乐观;(3)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考虑不足;(4)重组报告对产品成本计算不合理;(5)环保问题支出不详。”

5、董事张徐宁对第二至第十七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为:“(1)评估价格不够公允;(2)对中小股东权益未能给予合理、有效的保护;(3)未来风险极大,对赌期短,承诺不够。”

6、董事杨金涛对全部议案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为:“交易对手产品价格周期性强,未来可能产能过剩,因估值高,需延长业绩对赌期至少五年。交易对手自身利润波动较大,应加审2019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4月归还的大股东借款应继续检查,且应计息。”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公告编号:2019-047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军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石化”)、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虹实业”)、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和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斯尔邦”)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提交的拟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整体方案

本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收购其持有的斯尔邦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斯尔邦的全体股东,即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中银资产。

(三)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具体如下:

(四)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9]第1263号《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01.20亿元。考虑到本次交易在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完成增资10.00亿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为110.00亿元。该评估报告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

(五)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以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的决议公告日,即2019年6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6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八)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九)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为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中银资产。前述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斯尔邦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

(十)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初步定价为110.00亿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3.66元/股计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005,464,479股,具体如下: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最终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并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若上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应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十一)上市安排

全部对价股份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二)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和解禁安排

①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之后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盛虹石化、博虹实业(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的盈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②建信投资(代表“建信投资-斯尔邦石化债转股投资计划”)、中银资产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对价股份,如在取得对价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股权取得时间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则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如在取得对价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未满12个月,则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之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④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⑤交易对方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监管意见对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作出相关的锁定及解锁安排。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监管意见不符的,交易对方将据此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⑥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三)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十四)标的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书面批文后60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完成标的资产的资产交割手续,将斯尔邦的全部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割手续由交易对方负责办理,公司应就此提供必要协助。

(十五)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斯尔邦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盛虹石化、博虹实业于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以连带方式向公司或斯尔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十六)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交易对方中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承诺,斯尔邦2019年、2020年、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0亿元、10.50亿元、10.50亿元。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三年,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各方届时应当就2022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等相关事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聘请经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斯尔邦于该会计年度完成的实际净利润,并将前述实际利润数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承诺的斯尔邦对应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差额予以审核,并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斯尔邦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截至每一业绩承诺年度当期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应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差额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其从二级市场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聘请经公司与交易对方一致认可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斯尔邦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的金额,则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应就前述差额另行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若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需进行减值补偿,则其应当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不足部分由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从二级市场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以连带方式向公司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合计金额以斯尔邦100%股权的交易总价为限。

(十七)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组决议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内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次交易的预估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将持有公司约63.86%股份,盛虹石化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中建信投资将持有公司约6.79%股份,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通过《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斯尔邦全体股东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盛虹石化、博虹实业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同意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全部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数量等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及确认;与盛虹石化、博虹实业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有关业绩承诺及补偿等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及确认。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斯尔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斯尔邦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其持有斯尔邦股权之情形,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斯尔邦100%股权,公司已在《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斯尔邦100%股权,斯尔邦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相应经营实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条件。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结合基准日后标的资产的增资及利润分配情况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本次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就本次重组出具的以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专项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4月《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328049_B01)、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1-4月《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518049_B01);本次交易专项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出具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263号)。

十、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监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的选聘合法合规。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意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公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签署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出具了《关于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中,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已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监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表决说明:

1、与会监事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上述第一至十四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公告编号:2019-048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

收益的影响

及填补回报安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化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或“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现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石化”)、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虹实业”)、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投资”)和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资产”)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9]第1263号《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01.20亿元。考虑到本次交易在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完成增资10.00亿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为110.00亿元。该评估报告尚需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的决议公告日,即2019年6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66元/股。前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虹石化及其一致行动人博虹实业将持有公司63.86%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盛虹石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缪汉根及朱红梅夫妇。

二、关于本次重组对测算即期回报影响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8年度、2019年1-4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5.68万元、-7,775.23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0.0020元、-0.0765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斯尔邦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高附加值烯烃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范围将进一步涵盖丙烯腈、MMA、EVA、EO及其衍生物等一系列多元石化及精细化学品,上市公司的利润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4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5,530.37万元、-101,632.51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0.0635元、-0.2527元。不考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商誉减值因素,上市公司2019年1-4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分别为20,925.25万元和0.0520万元。

综上,在不考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商誉减值因素的情况下,本次重组预计不会摊薄当期每股收益。但由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商誉减值,仍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组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因此,若未来上市公司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斯尔邦100%股权。斯尔邦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资产所在行业的特点,积极加强资产整合,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不断强化管理水平,提高标的资产未来长期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2、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下转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