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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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11名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2019-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19-06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11名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万连步等11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万连步等11名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你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函,告知你公司相关股票质押项目将被启动违约处置程序。2019年6月27日起,你公司持有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股票被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强制平仓。但是,你公司直至2019年6月28日オ发布预披露减持公告。

作为金正大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所持金正大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万连步等11名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你们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你们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般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他们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