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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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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9-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19-05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停牌事由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峡金石”)、安徽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产业并购”)、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交控金石”)及北京金石鸿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金石鸿汭”,与三峡金石、安徽产业并购、安徽交控金石以下合称“金石基金”)合计持有的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50%股权、武汉宝钢包装有限公司50%股权、佛山宝钢制罐有限公司50%股权、哈尔滨宝钢制罐有限公司5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股权”),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9年10月10日(星期四)起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的要求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

2、武汉宝钢包装有限公司

3、佛山宝钢制罐有限公司

4、哈尔滨宝钢制罐有限公司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安徽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北京金石鸿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交易方式

公司拟通过向中国宝武及金石基金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股权。本次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目前正在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公司尚未与中国宝武或金石基金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商讨论证中,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达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因而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19-052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18号4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董事严曜女士、董事何太平先生、董事刘俊女士、独立董事李申初先生、独立董事颜延先生、独立董事韩秀超先生和独立董事章苏阳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2人,出席1人,监事周宝英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非累积投票议案共1项,为普通决议议案,已全部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楼伟亮、常继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