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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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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进展的公告

2019-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83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0月8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调解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77)和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临2019-07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2019年9月27日,椒江区法院对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103,674.97元;(2)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187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2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各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椒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5,881.9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中新科技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调解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77)和2019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进展的公告》(临2019-080)。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2019年9月27日,椒江区法院对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科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制款6,527,519.58元,并赔偿原告该款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前、2019年11月30日前、2019年12月31日前、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1,631,879元、1,631,879元、1,631,879元、1,631,882.58元;(2)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3)被告如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第(1)项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应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第(1)项6,527,519.58元的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被告违反上述第(1)项约定之日起,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项约定的总额为6,527,519.58元的款项的所有尚未支付部分以及本项约定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28,7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46元,由被告负担;(5)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椒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561,265.5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若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三、中新科技与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的调解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77)和2019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进展的公告》(临2019-080)。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2019年9月27日,椒江区法院对原告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科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前、2019年11月30日前、2019年12月31日前、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783,898元、783,898元、783,898元、783,899.1元;(2)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3)被告如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第(1)项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应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第(1)项3,135,593.1元的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被告违反上述第(1)项约定之日起,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项约定的总额为3,135,593.1元的款项的所有尚未支付部分以及本项约定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15,9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43元,由被告负担;(5)双方均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椒江区法院予以确认。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56,536.1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若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