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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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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3556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3556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签发的(2019)闽05民终355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就冠福股份与被上诉人郑宗英(原审原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华夏文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5日,郑宗英与同孚实业签署《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并于2018年5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同孚实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0.00元。2018年5月18日,同孚实业向郑宗英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郑宗英认购成功“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认购金额100,000.00元,认购期限6个月,起息日是2018年5月18日,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5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孚实业将其对冠福实业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华夏文冠,作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到期本金的担保;冠福股份出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担保函》,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因同孚实业发行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期未偿还,经催要无果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郑宗英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6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德化法院作出的(2019)闽052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9日、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同孚实业无需对郑宗英的债务自2018年11月19日起支付利息,且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宗英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泉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00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同孚实业无力偿还债务,且冠福实业、华夏文冠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355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6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7日、5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9)。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上海仲裁委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书》。

三、本次仲裁的仲裁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上海仲裁委的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41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1386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9-24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及

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 及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洪先生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8)闽0526民初3870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29日

案号:(2019)闽0526执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德化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上海五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6)闽0213民初2101号

立案时间:2019年6月13日

案号:(2019)闽0213执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姓名: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上海

执行依据文号:(2017)沪0118民初06835号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案号:(2018)沪0118执5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姓名:林文洪

执行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9)闽05执124号

立案时间:2019-07-15

案号:(2019)闽0526执1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其他情况

关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公司已于2019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7)。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4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违规事项未能妥尚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6日、12月15日、2019年1月16日、2月16日、3月19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15日、7月16日、8月16日、9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6、2018-225、2019-019、2019-052、2019-075、2019-095、2019-133、2019-157、2019-178、2019-206、2019-23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积极采取行动,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在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发生后,公司及时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并在之后选举了陈烈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了邓海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及时高效地推进各项事务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律师团队积极有序应对因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引发的纠纷及诉讼等相关事项。

2、公司的内控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强化公司的日常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3、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地政府汇报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及面临处境,寻求支持。

4、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的野外钻探工作继续推进,由于深部勘查工作尚未完成,燊乾矿业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报告未能出具。公司将持续关注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出现逾期情况,专项工作小组积极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沟通,双方达成了和解方案即对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交易结构和还款计划进行调整。该和解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能特科技与荷兰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China Enterprise B.V.,(以下简称“DSM”)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就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业务组建合资公司益曼特健康产业(荆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曼特”),即能特科技将维生素E生产业务线相关资产作为实物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益曼特,并以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能特”)33%股权作为出资注入益曼特,在完成上述出资事项实缴后将益曼特75%股权以现金出售方式转让给DSM,从而发挥各自优势、互利共赢,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维生素E产品。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支付了75%的股权转让款。

7、2019年4月,公司与上海铁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园区租赁合同》,将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的中国梦谷西虹桥产业园整体对外出租,并进行大幅度裁员,从而提高上海五天自有物业的使用效率,增强其自负盈亏能力,提高公司利润。

8、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并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和256名债权人达成和解。

(二)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积极解决前述违规等事项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目前仍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等,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前述违规事项。同时,公司也积极督促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及因控股股东前述违规事项引发的诉讼案件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同孚实业因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7月31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均已全部到期。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同时,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8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因同孚实业私募债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截止2019年10月15日,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暨公司收到的《传票》共计323起(含63起和解申请撤诉),其中,5起案件起诉被驳回、232起案件中止诉讼、目前关于私募债案件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只有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闽0526民初582号、(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和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2019)沪仲案字第0158号、(2019)沪仲案字第0141号、(2019)沪仲案字第1386号案件的《裁决书》。公司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与256名债权人达成和解。

因公司控股股东前述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日,因控股股东前述违规事项引发债权人与公司的诉讼案件明细如下:

注:

1、本表中的诉讼标的金额均指本金,未含利息及其他罚息等;

2、表中序号为55、74、75、76、77的五个诉讼案件原告已撤诉,诉讼标的金额未计入合计数;

3、表中序号为2、56、78的案件已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1、5、13、82的四个案件已形成最终生效的终审判决。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