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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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4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530号。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与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嘉兴盛天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签订了《关于青岛中天石油投资之股权转让协议》,嘉兴盛天将其持有的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石油投资”)49.74%股权转让给青岛中天公司,青岛中天石油投资将成为青岛中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款为18亿元,并就付款期限、数额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因未支付股权转让剩余款项,故嘉兴盛天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7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诉讼做出判决,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在2019年6月2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请求法庭就答辩状内容审查核实,依法裁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1220号4066号

2.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9)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嘉兴盛天诉上诉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二、判决情况

公司因现客观困难无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向法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出具《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终1530号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终1530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53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对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175,53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对此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中的878.55万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