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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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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19-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调整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细则,优化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结算机制。为适应业务模式的优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拟修订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69,场内简称:深100P)(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表述。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对《招募说明书》中“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第(四)条“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第3款“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第二段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表述为: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修订为: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重要提示

1、《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属于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调整而做出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规则请见同步披露的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查阅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银华

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87,场内简称“创新ET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5日发售,并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经与上述代销机构协商一致,自2019年10月21日起暂不开通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补充增加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增加基金列表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2、附件一所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可投资的范围,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附件一所列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3、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购、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一:增加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