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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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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告在境内和香港同步刊登。本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境内刊登。本公告乃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10B条的披露义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公布。

§1 重要提示

1.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季度报告。

1.4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本季度报告所载的财务资料乃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1.5本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财务总监李莹女士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许建锐先生声明:保证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1.6《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1.1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千元人民币

2.1.2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本集团2019年1-9月净利润及于2019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完全一致。

2.2 本报告期末本公司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通过深股通购买本公司A股股份的总和。

公司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本公司无优先股

§3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千元人民币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其他

3.2.2.1 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相关事宜

本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已竞得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编号T208-0049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就T208-0049宗地的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委托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意向书》,并于2018年2月9日与万科签署了《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委托开发建设、销售合同》、《委托运营合同》。

关于上述情况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6日及2018年2月9日分别发布的《关于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意向书〉的公告》、《关于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意向书〉的进展公告》及《关于就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等交易文件的公告》。

2019年7月11日,本公司与万科签订《〈委托开发建设、销售、运营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进行相应调整及细化。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就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与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及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科已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公司支付《关于就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与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中所述的0.7264亿元人民币。

3.2.2.2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公司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686,836,019股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含130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面向5G网络演进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2月1日,本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的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30元人民币/股。

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及2018年11月1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和《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对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回复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及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

2019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及《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底价相关安排的议案》,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延长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说明》及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告知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回复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请做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作出相应承诺,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的公告》。

2019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和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批复的公告》。

3.2.2.3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19年4月1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由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莹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届满三个月后,自2019年7月1日起,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2019年7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聘任丁建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2年3月29日)止。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2019年9月1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聘任谢峻石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22年3月29日)止。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2.2.4 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本公司实施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本公司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本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但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其直系近亲属)。2017年7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2017年7月6日(星期四)为授予日,向1,996名激励对象授予14,960.12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A股17.06元人民币。

本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996名调整为1,687名,并对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以及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7,021.0561万份予以注销。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公告》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2019年7月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成共7,021.0561万份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公告》。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正式开始行权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684人,合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966.4153万份。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的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具体行权情况如下:

本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之(八)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影响。

3.2.2.5 本报告期内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本报告期之前发生的非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在本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0年6月11日,美国Universal Telephone Exchange, Inc.(以下简称“UTE”)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方法院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ZTE USA, Inc.(以下简称“美国中兴”)提起违约及侵权诉讼,指称本公司及美国中兴违反UTE与美国中兴签订的保密协议,据此UTE寻求2,000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UTE同时指控,由于本公司及美国中兴的不适当行为,造成UTE丧失了本应获得的某电信项目合同,据此UTE请求1,000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与2,000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本公司已聘请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2012年2月23日,本公司及美国中兴以保密协议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法院申请驳回UTE的起诉。2012年3月1日,UTE代理律师同意本公司关于本案件适用仲裁条款的申请,并与本公司签订协议书后将该协议书提交法院。2012年5月1日,UTE 就本案件向美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本公司进行赔偿。后续UTE提高了赔偿请求金额。2014年9月19日,仲裁庭正式关闭本案件庭审。2017年2月17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驳回UTE的全部赔偿请求。2017年2月21日,本公司向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方法院提交仲裁裁决确认动议。2017年3月16日,UTE向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方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动议。2017年6月19日,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方法院支持了UTE的请求,裁定撤销仲裁庭的裁决,并指令将本案发回美国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2017年7月7日,本公司已就上述裁决向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11月19日,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上诉法院作出裁决,推翻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恢复仲裁裁决的效力。2018年12月4日,UTE向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上诉法院申请复审。2019年1月4日,UTE向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上诉法院申请全体法官听取案件。2019年2月14日,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拒绝了UTE的上述申请。2019年4月1日,UTE向德克萨斯州民事最高法院提起复审。2019年10月4日,德克萨斯州民事最高法院裁判驳回了UTE的复审申请。

根据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案件的进展情况,上述案件不会对本集团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2012年7月,美国Technology Properties Limited LLC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本公司及美国中兴侵犯其芯片专利,同案被告还包括行业内其他公司。该公司在ITC案件中针对本公司及美国中兴被控侵权产品要求颁发永久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在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中,要求本公司及美国中兴赔偿损失和支付律师费用,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金额,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已暂停。2013年9月6日,ITC就该案件发布初裁结果,裁定本公司及美国中兴未侵犯涉案专利,未违反337条款。2014年2月19日,ITC就该案件发布终裁结果,裁定本公司及美国中兴未侵犯涉案专利,未违反337条款。2014年8月,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重启该案件的诉讼程序。2015年11月,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本公司及美国中兴未侵犯涉诉专利。该公司就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7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驳回该案件至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要求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2017年12月,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本公司及美国中兴未侵犯涉诉专利。2018年1月,该公司就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再次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9年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California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本公司及美国中兴未侵犯涉诉专利的判决。2019年4月2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该公司要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进行全院再审的请求。2019年9月6日,该公司将本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尚未受理该上诉。

根据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案件的进展情况,上述案件不会对本集团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2.2.6 本公司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

本公司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本公司注册金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注册金额为8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已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具体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3.2.2.7 按照境内法律法规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下表所填列的关联交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且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注:“获批的交易额度”具体请见“按类别对本期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部分。

(2)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018年10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向中兴新借款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第一笔借款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第二笔借款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并以公司持有的中兴微电子股权作为质押物提供担保。借款利率由双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协商确定,借款利率按市场化的原则确定,并参考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类似性质借款的利率、以及中兴新从相关第三方机构取得融资的融资成本等因素。2019年9月2日本公司已偿还第一笔5亿元人民币借款。截止本报告期末,第二笔5亿元人民币借款尚未到期,该笔借款合同正常履行。

3.3 承诺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a.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与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兴新向本公司承诺,中兴新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任何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中兴通讯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对本公司现有或将来业务构成竞争之业务;若中兴新和/或其任何下属企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进行任何竞争业务的业务或活动,中兴新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有关下属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b.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①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②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c. 本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作出如下承诺: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并实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本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2)其他对本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中兴新于2007年12月10日承诺:若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5%以上的,中兴新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1月31日对本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注1:基本每股收益按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总股本4,225,959千股计算。

注2:上述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的《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1、本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运电路”)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相关数据均以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和春生壹号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2: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嘉科技”)相关数据均以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股权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集成”)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科技”)相关数据均以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和春生三号基金”)为会计主体填写。

注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香港”)于2015年1月6日购买Enablence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的初始投资金额为270万加拿大元,以2015年1月31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加拿大元兑人民币1:5.15963)折算约为1,393.10万元人民币,于2016年2月2日购买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的初始投资金额为462万加拿大元,以2016年2月29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加拿大元兑人民币1:4.74060)折算约为2,190.16万元人民币;本报告期末账面价值约为562.37万元港币,以2019年9月30日本公司外币报表折算汇率(即港币兑人民币1:0.90910)折算约为511.25万元人民币。

2、本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A、持有鹏辉能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合计持有中和春生壹号基金31%股权,中和春生壹号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壹号基金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鹏辉能源35.30万股,占鹏辉能源股份总额的0.13%。

B、持有新易盛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中和春生壹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新易盛471.23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壹号基金不再持有新易盛股票。

C、持有兆易创新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中和春生壹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兆易创新345.24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壹号基金不再持有兆易创新股票。

D、持有徕木股份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中和春生壹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徕木股份369.52万股(2018年度权益分派后)。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壹号基金不再徕木股份股票。

E、持有世运电路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中和春生壹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世运电路1,226.96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壹号基金持有世运电路12.13万股,占世运电路股份总额的0.03%。

F、持有铭普光磁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中和春生壹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铭普光磁223.22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壹号基金持有铭普光磁386.82万股(2018年度权益分派后),占铭普光磁股份总额的1.84%。

G、持有联创电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合计持有嘉兴股权基金31.79%股权,嘉兴股权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2019年前三季度,嘉兴股权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联创电子271.75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联创电子447.73万股(2018年度权益分派后),占联创电子股份总额的0.63%。

H、持有联合光电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嘉兴股权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联合光电221.59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联合光电481.09万股(2018年度权益分派后),占联合光电股份总额的2.13%。

I、持有世嘉科技股票

2019年前三季度,嘉兴股权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世嘉科技56.80万股。截至本报告期末,嘉兴股权基金持有世嘉科技77.13万股(2018年度权益分派后),占世嘉科技股份总额的0.46%。

J、持有博通集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与中兴创投全资子公司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和春生三号基金25.83%股权,中和春生三号基金是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三号基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博通集成112.22万股,占博通集成股份总额的0.81%。

K、持有安集科技股票

中和春生三号基金投资的安集科技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和春生三号基金持有安集科技231.4509万股,占安集科技股份总额的4.36%。

L、持有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票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香港于2014年12月4日与Enablence Technologies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2015年1月6日中兴香港认购Enablence Technologies发行的1,800万股股份,总现金代价为270万加拿大元。中兴香港于2016年1月27日与Enablence Technologies 签署《SUBSCRIPTION AGREEMENT》。2016年2月2日中兴香港认购Enablence Technologies发行的7,700万股股份,总现金代价为462万加拿大元。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兴香港持有Enablence Technologies 9,500万股,占Enablence Technologies股份总额的14.80%。

M、本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本集团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非上市金融企业及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等证券投资情况。

3.5.2 委托理财情况

1、本报告期内,本集团委托理财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委托理财发生额,指在报告期内该类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即在报告期内单日该类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合计数的最大值。

2、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3.5.3 本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衍生品投资情况按照金融机构以及衍生品投资类型进行分类;

注2:期初投资金额以原币金额按照本报告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注3:报告期末净资产取值为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3.7 本季度报告分别以中文及英文编制,发生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自学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97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北京等地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自学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二〇一九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二〇一九年度总裁绩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董事徐子阳先生因担任公司总裁,在本次会议对该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二〇一九年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董事顾军营先生因担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在本次会议对该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97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深圳总部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大雄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二〇一九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监事会保证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975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2019年全年预计的业绩:扭亏为盈

3、业绩预告情况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注:基本每股收益按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总股本4,225,959千股计算。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1-12月本集团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由于:(1)上年同期亏损,主要原因为本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复牌的公告》所述的10亿美元罚款及本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所述事项导致的经营损失、预提损失;(2)2019年第三季度,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就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与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所述事项的相关收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以上业绩数据为本公司根据截至目前的资料初步测算,具体数据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