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6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董事尤劲柏先生因公出差,授权委托董事殷平女士代为表决议案并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殷凤山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5日以电话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6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及相关公告文件。
因董事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11月4日为授予日,以16.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3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相关公告文件。
因董事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7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3名监事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缪永国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5日以电话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1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53名激励对象3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8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3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的数量由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1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审核,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9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11月4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305.50万股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山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153名激励对象3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4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4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305.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3.82%。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76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若在2019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业绩考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6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1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53名激励对象3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次授予前6个月未发生卖出公司股票情形。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4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9年-2023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1、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153名激励对象授予3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4日
● 报备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70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6人调整为15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8.10万股调整为305.50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除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4日为授予日,以16.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30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