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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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9-144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会议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15:00一2019年11月11日15:00。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为2019年1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15:00至2019年11月11日15:00。

4.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13,38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9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76,385,7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32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3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36,998,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38%。

2. 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384,445股,其中同意票713,074,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票309,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68,673股,同意票41,058,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2512%;反对票309,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7483%;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相应修订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384,445股,其中同意票713,374,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票10,0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68,673股,同意票41,358,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3%;反对票10,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2%;弃权票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唐都远律师和黄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