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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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汝森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常德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签订矿用车采购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54,841,499股,已回避表决。

2、以上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承根律师、李树峰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法律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