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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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简称:浪潮信息 公告编号:2019-077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2019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S01号楼307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磊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15,383,8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5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79,552,8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9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5,830,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9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10,7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0,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海青、陈朋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19年11月15日下午2:30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9年10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2日。

(二)2019年11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磊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0人,代表公司股份515,383,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7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公司股份479,552,8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9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4人,代表公司股份35,830,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10,7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110,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经办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