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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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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补充公告

2019-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7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9)。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沈机集团管理人的通知,沈机集团已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因部分债权额占比较高的债权人申请延期提交书面表决票,沈机集团管理人按照会议要求对表决结果进行封存(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现将沈机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会议表决情况

根据沈机集团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截至2019年11月15日,结合最终的表决意见,债权人会议对《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共有8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8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1,842,916,396.40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债权组已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共有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1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13,430,174.10元,占税款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有32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299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93.15%;代表债权金额21,147,155,859.10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6.03%。

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5、出资人组

因《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次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共有4人出席会议,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持股权比例为100%,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沈机集团管理人将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

二、风险提示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因部分债权额占比较高的债权人申请延期提交书面表决票,管理人按照会议要求对表决结果进行封存(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现将会议召开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会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截至2019年11月15日,结合最终的表决意见,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共有3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3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569,989,378.30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职工债权组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共有2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2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26,586,812.80元,占税款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有1413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1367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96.74%;代表债权金额15,295,795,927.11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9.39%。

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上述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8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分别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的通知,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均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分别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因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部分债权额占比较高的债权人申请延期提交书面表决票,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按照会议要求对表决结果进行封存(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现将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银丰铸造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截至2019年11月15日,结合最终的表决意见,债权人会议对《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共有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1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56,741,200.00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共有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1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3,404,509.68元,占税款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有207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201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97.1%;代表债权金额3,236,011,516.74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9.52%。

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

5、出资人组

因《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次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共有1人出席会议,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持股权比例为100%,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银丰铸造管理人将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银丰铸造重整计划。

(二)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截至2019年11月15日,结合最终的表决意见,债权人会议对《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共有2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2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31,619,539.9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债权组已表决通过《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共有1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1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100%;代表债权金额21,696,642.96元,占税款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

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有382人出席会议,其中同意《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计363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比例为95.03%;代表债权金额3,185,739,044.73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7.97%。

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

5、出资人组

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次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共有1人出席会议,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持股权比例为100%,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将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

二、风险提示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8月27日、7月17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现就股票复牌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复牌安排

因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1月14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广大债权人分别审议表决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由广大投资者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上述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涉及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三个层面,重整管理人拟与债权人开展必要的沟通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13日开市起停牌2个交易日。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结果暂未形成,《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暂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1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根据各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分别发布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各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一一停复牌业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18日开市起复牌。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