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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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和15年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2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和15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5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油02(122210)、12中油03(122211)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1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号”文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90%,1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4%

8、计息期限:10年期品种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15年期品种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27年11月21日

9、付息日:

(1)10年期品种: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15年期品种:2013年至2027年每年的1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0%,1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04%。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2”(12221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3”(12221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1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兑付日:2019年1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中油02”、“12中油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2”(12221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本次付息每手“12中油03”(12221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4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薛瑛、赵维

联系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中油02”、“12中油0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11月2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