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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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83 证券简称:三只松鼠 公告编号:2019-028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2019年1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公司会议室。

5.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章燎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4,18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4,18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6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18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2%;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92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韩晶晶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