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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精算规定拟升级 修订内容直指潜在风险点

2019-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黄蕾

⊙记者 黄蕾

保险监管补短板提速信号不断释放。上证报昨日获悉,《关于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近日下发至人身险公司,这是《通知》第二次在业内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业相关精算规定,与我国当前人身险行业的发展更匹配。

除《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之外,这个被业内视为人身险精算顶层规定的《通知》,还涉及进一步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以及完善人身险公司数据报送中有关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的内容。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根据《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自《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提取普通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短期健康保险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自《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在《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在规范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机制方面,《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规定的公式计算的上限。自《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在《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2020年7月1日起,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将废止。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的上述三个方面将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多发展保障型人身险产品,切实管住一些人身险产品增量业务的利差损失风险和费用损失风险,即潜在的利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从而让保险公司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不能仅仅为了冲保费规模,而出现一些盲目不理性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