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
暨风险提示公告

2019-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4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

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4日、3月20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21日、7月19日、8月18日、9月19日、10月19日、11月20日、12月20日,2019年1月19日、2月19日、3月19日、4月19日、5月18日、6月19日、7月19日、8月20日、9日19日、10月21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8-027、2018-039、2018-054、2018-096、2018-110、2018-116、2018-127、2018-140、2018-155、2018-169、2018-201、2019-007、2019-022、2019-030、2019-055、2019-069、2019-075、2019-086、2019-102、2019-118、2019-131。

目前,公司化纤板块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锂电池板块开工率正在逐步恢复中。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日19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4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4民初13644、13682、13688、13689、1369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02民初1195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国雅声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9日、 2018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96)。

2、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国雅声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案件进展情况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2019)沪0114民初13644、13682、13688、13689、13693号五份《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基本相同,涉及金额合计7,000万元。

2、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国雅声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669,9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深圳市国雅声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4起,涉及金额合计306,094.72万元。其中28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46,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5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9,769.92万元。

(2019)辽02民终1774号案件诉讼标的未确定,暂不统计金额。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4民初13644、13682、13688、13689、13693号

2、《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202民初1195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