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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9-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6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660万元

● 开庭时间:2020年4月10日9时30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如果本次诉讼败诉,公司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侵权赔偿可能对公司净利润有一定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东丽”)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粤 03 民初4154号

(二)立案时间:2019年10月25日

(三)开庭时间:2020年4月10日9时30分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丽株式会社

被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案涉第ZL200780040088.8号“光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认为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且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ZL200780040088.8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材料和设备;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2,6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60万元,原告保留进一步增加侵权赔偿金以及合理费用支出的权利;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由为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日本东丽的《民事起诉状》,案涉产品为DJX250P及DJX300P型号反射膜产品,该两种产品均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关于日本东丽ZL200580038463.6号专利和ZL201180005983.2号专利纠纷所涉及产品。

公司DJX250P产品2018年以及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177.62万元和2,444.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4.60%和3.90%,该产品2018年以及2019年1-9月的毛利为1,081.64万元和1,114.52万元。公司DJX300P产品2018年以及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52.54万元和1,218.1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3.84%和1.90%,该产品2018年以及2019年1-9月的毛利为1,150.11万元和626.49万元。以上两种产品2018年以及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8.44%和5.80%,两种产品2018年以及2019年1-9月的毛利合计为2,231.75万元和1,741.01万元。

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6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2.02%,占2019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1.95%,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3.85%,占2019年1-9月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4.21%,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为29.93%,占公司2019年1-9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为27.24%。

若本次诉讼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按照2019年1-9月公司销售DJX300P和DJX250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情况预计,若公司因败诉而停止生产、销售涉诉产品将减少当年的收入和毛利金额分别为4,884.12万元和2,321.35万元。目前,公司现有其他主营产品系列型号丰富且市场需求旺盛,同时现有产品亦在不断更新迭代,即使公司败诉从而停止生产并销售涉诉产品,相关产能也可以迅速转为生产其他系列产品或新系列产品,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

因涉诉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能够不断更新迭代,公司认为,如果本次诉讼败诉,公司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型号为DJX250P及DJX300P反射膜产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侵权赔偿可能对公司净利润有一定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公司尚有未了结诉讼案件(日本东丽ZL200580038463.6号专利和ZL201180005983.2号专利纠纷),该两起专利纠纷将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14点30分和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点40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公司聘请的专利律师亦做好了积极应诉准备,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