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起诉状的公告

2019-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6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公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小贷”)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小贷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祥云小贷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70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祥云小贷就其与公司等3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了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内容

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徐茂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11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306,628.14元;(其中利息为1,380,821.92元,违约金为925,806.22元,合计金额为2,306,628.14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自2017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该项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7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7日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署了合同编号为TMXY-20170927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约定利率0.2%/天。

借款合同约定北京雪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借款的发放账户,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为收款账户。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一旦借款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足额偿还到期借款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否则除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履行外,每逾期一日,应按未还金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合同签署后,北京雪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3日依合同约定转账53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提供借款本金金额合计为7000万元。

为了确保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全面履行,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主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甲方(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2年。

为了确保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全面履行,被告三为原告出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2年。

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多次自行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民事传票》的具体内容

1、案号:(2019)京01民初439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被通知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事由及应到时间:

(1)证据交换:2019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

(2)开庭: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

5、应到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23法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亦将积极应诉。

本案因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及还款计划,公司董事会将在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日,确认为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额本金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延迟支付的利息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间据实予以计算资金占用额;并根据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由承诺人实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公司将按照规定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