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达到1%的公告

2019-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19-075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达到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万云翔先生、万里鹏先生、于翠萍女士的通知:万云翔先生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7%;万里鹏先生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2%;于翠萍女士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8%。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比例为1.18%,累计持股变动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万云翔先生、万里鹏先生的承诺

万云翔先生与万里鹏先生于2017年9月20日签署《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人承诺》承诺如下:

(1)保证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万里鹏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2)自协议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即2017 年 11月 2日-2018年5月1日),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3)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万里鹏先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万里鹏和万峰父子承诺一致行动,为一致行动人。

(2)为避免今后和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主要股东万里鹏、万峰、郭冰、郭勇签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上述承诺在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云翔先生、万里鹏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于翠萍女士的承诺:

(1)通过离婚取得的公司股票在万峰先生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可减持份额为其所持股份余额的25%;

(2)通过离婚取得的公司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自愿无偿委托万峰先生代为行使;

(3)如万峰先生离职,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离职 18 个月内转让金额不超过持有的股份总数的50%;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限售股有相关规定;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5 月 27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

(6)由于华测检测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华测检测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翠萍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1、上述股东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致行动人万峰先生、万里鹏先生、万云翔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1,408,384股,占公司总股本18.79%,于翠萍女士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4.33%投票权自愿无偿委托万峰先生代为行使。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