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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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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宇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29号2号楼1门501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29号2号楼1门501号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引起的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不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邓建宇。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邓建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投资需求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邓建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7%。

本次权益变动后,邓建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宇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019 年12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宇与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邓建宇持有的西宁特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宇持有上市公司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57%,邓建宇该部分股份已经质押给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除此之外,该部分股份不存在查封、冻结或者权利受限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交易各方未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宇与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9年12月2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邓建宇持有的西宁特钢 1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9.57%。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邓建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29号2号楼1门501号

受让方(乙方):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文光伟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二)股份转让

1.甲方目前持有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目标公司”)10,000万股流通股份,持股比例为9.57%。

2.甲方基于其自身原因拟将其所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万股流通股份进行转让,乙方拟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万股流通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依据甲方认购目标公司标的股份时的实际价格(5.76元/股,大写:伍元柒角陆分/股)确定,结合标的股份数量,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7,6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

(四)股份交割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乙方登记为标的股份股东。

(五)税费承担

因本协议订立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本协议其余条款特别约定责任承担的,适用该特别约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址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熊俊

电话:0971- 5299673

传真:0971-5218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邓建宇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邓建宇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邓建宇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9-08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宁特钢”)收到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知:2019年12月2日,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邓建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邓建宇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57%。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计持有西宁特钢100,0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9.57%,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执行合伙事务人:文光伟

注册资本: 5761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MA0099WA61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标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 12月 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披露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12月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

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股票代码:6001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引起的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不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人:文光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99WA61

注册资本: 57610万元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600117)9.57%的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投资需求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7%。

具体情况如下: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019 年12月2日,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邓建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邓建宇持有的西宁特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邓建宇持有上市公司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57%,邓建宇该部分股份已经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此之外,该部分股份不存在查封、冻结或者权利受限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交易各方未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邓建宇于 2019年12月2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邓建宇持有的西宁特钢 1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西宁特钢总股本的9.57%。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邓建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大石桥胡同29号2号楼1门501号

受让方(乙方):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文光伟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4(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二)股份转让

1.甲方目前持有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目标公司”)10,000万股流通股份,持股比例为9.57%。

2.甲方基于其自身原因拟将其所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万股流通股份进行转让,乙方拟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西宁特钢10,000万股流通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依据甲方认购目标公司标的股份时的实际价格(5.76元/股,大写:伍元柒角陆分/股)确定,结合标的股份数量,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7,6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万元整)。

(四)股份交割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后,乙方登记为标的股份股东。

(五)税费承担

因本协议订立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本协议其余条款特别约定责任承担的,适用该特别约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邓建宇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址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熊俊

电话:0971- 5299673

传真:0971-5218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事务人:文光伟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事务人:文光伟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事务人:文光伟

签署日期: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