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85版)
1、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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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信用债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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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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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于费用计提起始日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存续期间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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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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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随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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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65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类份额赎回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增加了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更新截止日期说明。
2、“一、绪言”、“二、释义”、“三、基金管理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七、风险揭示”、“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涉及《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部分进行了更新。
3、“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新增了养老金客户、非养老金客户的相关表述。
4、“十七、风险揭示” 部分新增了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5、“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进行了更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