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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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9-12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3日一2019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下午15:00一2019年12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18楼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5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334%。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55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628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3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6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投资产品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6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叶菲律师、黄夕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