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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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

2019-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5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6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1)。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4), 2019年8月22日至23日,太平洋证券通过集合竞价减持宋雪云持有的*ST鹏起15,606,172股。

截至2019年8月27日,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分别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15,606,172股,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91,280,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2%。前述股份均被多次轮候冻结。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9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4)所提示的宋雪云所持有的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ST鹏起股份15,606,172股已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全部减持完成。

截至2019年12月9日,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分别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2,999,169股、0股,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5,674,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1%。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6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鹏起”)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250号)。

2019年6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1),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分别收到太平洋证券的《通知函》,太平洋证券拟对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分别质押的20,196,985股、31,210,000股*ST鹏起股票进行违约处置,上述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股份合计51,406,985股,占公司总股本2.92%。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4) 2019年8月22日至23日期间,太平洋证券通过集合竞价减持宋雪云持有的*ST鹏起15,606,172股。截至该公告日减持主体持股情况如下表: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对公司影响不显著。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截至本公告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4)提示的张朋起先生持有的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股票尚未减持,是否将被减持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多轮司法冻结,前述股份均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5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

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核实万方投资拟代偿的7.9亿元资金的具体来源和偿付安排等,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目前公司尚未回复并披露相关文件依据等信息。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公告,万方投资拟通过其子公司收回应收账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包括对北京市顺义区土地储备中心约5亿元土地一级开发工程款、待收的哈尔滨一工具厂不良资产部分收益权约3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万方投资应按照前期工作函的要求,尽快核实并披露:(1)上述两笔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说明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目前余额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债务人等,并提供相关合同等原始文件依据;(2)两笔应收账款预计收回的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文件;(3)结合两笔应收账款的收回时间和金额,说明代偿资金的具体偿付安排,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根据公司公告,关于逾期负债等万方投资资信情况,目前公司正在核实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万方投资应当按照前期工作函的要求,尽快核实并披露万方投资逾期负债等资信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万方投资等相关方应核实相关债权债务重组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存在的风险。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次债权债务重组方案涉及的万方投资资金来源、资信情况及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等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立即披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万方投资等相关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落实我部前期工作函的要求,在收到本问询函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方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投资者。如发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我部将根据情况提请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