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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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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03版)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83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其中董事刘占村先生因事不能参会,委托董事王显庆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锋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关联董事杨科峰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关联董事杨科峰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科峰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关联董事王锋、王琳、刘占村、王显庆、张琦、杨科峰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5、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8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84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波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监事曹志伟、赵华润回避表决。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监事曹志伟、赵华润回避表决。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1)》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关联监事曹志伟回避表决。

4、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2)》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关联监事赵华润回避表决。

5、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弃权都是零票。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8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807,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0,013,403股的1.07%。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轮胎”、“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6年7月6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锋

主营业务:轮胎、橡胶制品、橡胶增强剂、钢丝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轮胎用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添加剂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轮胎生产技术服务和推广。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6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 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807,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0,013,403股的1.07%。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5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公司官网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38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75元的50%,为每股10.3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99元的50%,为每股10.00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38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年至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亦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实力的体现。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50%、7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不低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离职的,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为退休返聘人员的除外。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3)激励对象非因上述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3)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认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中授予价格应该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本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10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0年1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可能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8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孙建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孙建强。其未持有公司股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2月27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公司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的会议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88)。

三、征集方案

(一) 征集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

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 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顺丰快递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 EMS 特快专递方式的,达到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玲珑轮胎

收件人:赵文磊

邮政编码:265406

公司电话:0535-8242726

电子邮箱:linglongdsb@linglong.cn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孙建强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孙建强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87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19年5月9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19年12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王锋、王琳、刘占村、王显庆、张琦、杨科峰均按规定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孙建强、刘惠荣、温德成以3票同意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并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次新增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因此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鉴于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计划增加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具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山东兴隆盛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