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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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8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55号A栋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志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王传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定立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参加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郑晓荣先生出席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孙立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思杰 胡昊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首次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公司在策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保密制度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结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时,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