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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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2019-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46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终776号] 。现将有关南岭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等4名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8)湘01民初2684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2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财务费用,请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8-039)。]

2、2019年7月15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8)湘01民初2684号],驳回南岭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027)。]

3、2019年11月18日,湖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湖南高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案涉销售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相关事实。南岭经贸公司主张与康赛普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康赛普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南岭经贸公司一审提交的《电解铜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催款函、承诺函、结算函等证据,证明案涉销售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外观,而且南岭经贸公司还提交了部分货权转移证明,也符合案涉销售合同的约定。康赛普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含有借贷关系的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南岭经贸公司和康赛普公司之间存在闭合式的循环贸易。二审中南岭经贸公司提交了南岭经贸公司与上游公司就六份销售合同对应签订的采购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提货单、第三方仓储物流平台原始出库记录等新证据,拟证明其已实际交付了货物。根据这些新证据,原审认定南岭经贸公司未交付货物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

一审法院在康赛普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南岭经贸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相应的物流凭证证明。南岭经贸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下,主张康赛普公司就案涉合同承担支付欠付货款义务,并由中安集团、黄少华、亿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44620元予以退还。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1302民初1123号]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六九公司)受一六九棚改项目牵连,作为第三被告连同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原告杨尊国起诉。根据判决结果,一六九公司与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6667058.68元以及利息2299583.3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六九公司已经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康赛普公司4,200万元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372.28万元。本案将发回长沙市中院重审,有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长沙市中院的判决与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民终776号]》;

2、《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1302民初1123号]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