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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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2019-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9-05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原分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19,738,343.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2018年3月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简称:开元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色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起了民事诉讼。

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一中色公司共签订四份《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为港口货运代理,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仓储、发运等事宜。2013年8月2日,原告将涉案的货物交给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仓储,被告二出具正式货物入库单。截止2017年3月31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定期向原告汇报货物库存数量,均显示库货物数量与入库数量一致,原告也不定期安排人员去仓库现场检查,货物也都保存在被告二的仓库内。2017年10月25日,原告通知被告一、被告二,要求交付货物,但被告一、被告二拒不交付涉案货物。

原告向受理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是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湿吨南非铬矿粉矿和 4,906湿吨马达加斯加铬矿(块);如被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19,738,343.68元。二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三应与被告二共同承担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东联港务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2018】苏0106民初2007号之二)案件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本次诉讼案件相关内容详见《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

二、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情况为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原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该院于同年4月1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三、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海海事法院做出裁定((2018)沪72民初4299号之一)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2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115元,由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依据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