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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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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5、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公司上市以来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8年度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为18,257.21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72%。公司2017年度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为13,543.60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30.04%。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未分配资金用于满足销售规模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以及减少银行贷款,能够节约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股东的长期回报。

(四)本次发行前利润分配政策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39,515.80万元。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四、本公司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及下游行业产能过剩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及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为下游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商提供材料及设备解决方案。公司的材料和设备产品与下游锂离子电池的市场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密切相关。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及其上游材料、设备制造行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快速增长,但是如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下滑,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产业整合的推进,国内优势企业的地位将进一步突出,行业将可能呈现规模、技术、资金实力全方位竞争的态势。如果国内优势企业进一步大幅扩张产能,或有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都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的竞争程度。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从长期来看,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准确把握市场机遇和变化趋势,不断开拓新的市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产品差异化程度或推出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领先优势,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尽管随着动力电池市场的不断增长,公司高端软包锂离子电池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但公司客户集中度仍然相对较高。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12%、56.62%、56.97%和62.69%。2018年公司在对主要客户销售保持稳步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三星SDI、LG化学等国际知名客户的销售,单一客户集中度持续降低。如果未来公司的主要客户自身出现业绩下滑甚至经营困难,会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降低,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4、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81.77%、34.10%、47.20%及58.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155.60%、36.99%、16.08%及8.53%,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54%、36.96%、31.91%及26.93%。随着新的竞争者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本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技术优势、议价能力较强等优势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随着高毛利产品逐步进入生命周期的成熟期,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或者竞争对手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销售价格等方式削弱公司产品在性价比上的优势,公司存在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随着产能的逐步释放,规模效应的边际优势将有所减弱。发行人未来毛利率水平是否能维持在较高水平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业绩水平未来存在下滑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从外部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负极材料生产所需的焦类、初级石墨、沥青,涂覆隔膜生产所需的隔膜、陶瓷等,铝塑包装膜生产所需的尼龙、铝箔等。原材料中,焦类主要为石化产品,其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若公司的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委外加工产品的质量风险

公司负极材料生产中原料粉碎、石墨化、造粒及炭化等环节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况。如果公司对委外加工合作商质量管控能力不足,可能导致负极材料的加工程度不够,影响负极材料的品质,进而影响公司的行业声誉和经营业绩。

3、厂房租赁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嘉拓于2013年6月租赁宝山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金二十一路6号B栋101的工业厂房,建筑面积7,040平方米。宝山隆的出租厂房仅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深圳新嘉拓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带来的潜在风险。

对此宝山隆出具了承诺,确认对该厂房享有完整的权利,该厂房不存在违法用地而违规建设事宜,不存在拆迁风险,租赁事项不存在纠纷或其他争议。如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厂房因未取得不动产证书致使承租人被强制搬迁、遭受行政处罚或收到其他损失的,出租方将全额承担由此给深圳新嘉拓造成的全部损失。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梁丰已做出承诺,若深圳新嘉拓租赁的未取得产权证书之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在深圳新嘉拓向拆迁方或出租方取得赔偿后仍存在损失的,梁丰将全额承担深圳新嘉拓由此产生的损失。但如果未来相关政府部门将租赁厂房列入拆迁计划,深圳新嘉拓仍可能面临搬迁期间停工以及产生搬迁费用的不利影响。

4、海外业务经营的风险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公司海外销售金额分别为17,413.46万元、17,922.84万元、30,222.74万元及30,107.6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8%、7.99%、9.14%及13.85%。拓展海外市场可能存在多项风险,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当地政治经济局势、法律法规和管制措施的变化都将对公司海外业务的经营造成影响。此外,若公司不能持续提高海外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将影响海外业务的拓展。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增加较快,主要与公司销售收入增加有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48,008.38万元、76,354.75万元、97,780.46万元、124,196.79万元,占资产总额比重分别为24.66%、17.60%、14.68%、16.12%。虽然公司应收账款整体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周转正常,但不排除如果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因素或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6月30日,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63,717.99万元、118,938.45万元、190,678.53万元及232,222.2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73%、27.41%、28.63%及30.14%,其中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和在产品为存货的主要组成部分。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6月30日,公司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46.85%、42.36%、26.71%及29.16%,委托加工物资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14.95%、24.29%、35.92%及36.04%。发出商品主要系已交付给买方但处于安装调试的锂电设备;委托加工物资主要系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粉碎、石墨化等加工的负极材料。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情况良好,但仍不排除存货规模较大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周转能力下降,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使公司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依据合约或订单安排采购和生产,且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约均明确了客户违约的责任。如果未来客户因市场环境恶化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出现违约撤销订单,导致公司原材料积压、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贬值,或因为客户出现管理疏忽或意外等原因,导致发出商品受损,可能使公司生产经营遭受不利影响。

3、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99.14、31.51、12.79和6.91。报告期内,公司虽然利息保障倍数处于较高水平,显示出较强的偿债能力,但由于长期借款和债券发行逐年增加,公司利息费用大幅增加,公司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可能对公司利息偿付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1、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为保持市场领先优势,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需要不断投入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创新,以便应对下游锂电生产对关键材料和设备工艺提升的要求。由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以及新技术产业化、新产品研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或市场推广达不到预期目标,无法推出差异化、高性价比产品,进而对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对技术水准有较高的要求,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多领域复合型技术人才,高素质的研发、技术人才是公司的核心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高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尽管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制订了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及股权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总部及各子公司范围内的人才储备、流动与培养工作,但随着公司规模快速扩大,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运营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级人才还相对缺乏,可能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对公司持续经营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现有同类企业和准备进入锂电池行业的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寻找和吸引锂电池方面的技术人才,对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后备技术人员,稳定现有技术人才,引进中高级人才,将会面临现有人才流失、后继人才匮乏的局面,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外泄,现有项目推进受阻,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外泄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紫宸、深圳新嘉拓、江西嘉拓、宁德嘉拓、东莞卓高、宁德卓高、东莞卓越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负极材料、锂电涂布机、涂覆隔膜和铝塑包装膜等多个领域拥有国内领先的生产技术,具备核心竞争力。如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或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公司商业机密,都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外泄,丧失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公司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用功能涂层隔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产3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炭化等主要工序)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建设达产后,公司核心产能将在短期内大幅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并针对新增产能消化制定了中长期营销战略和人才储备计划,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建设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可能存在市场环境、技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市场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施工状况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水平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尽管公司审慎评估了项目的经济效益,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经济效益,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设备供应等变化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与公司预测出现差异,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

3、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长较快,折旧摊销费用持续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本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增加,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且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5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5、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本次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2)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

(3)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由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或者提出与投资者预期不同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未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时,投资者将会面临转股价格无法向下修正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公司2018年度业绩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2018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425.78万元。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Putail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璞泰来

股票代码:603659

法定代表人:梁丰

注册资本:43,466.25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6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9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

联系电话:(021)61902930

传真:(021)61902908

互联网网址:www.putailai.com

电子信箱:IR@putailai.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5944463E

经营范围:高性能膜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池材料及专用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及自动化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包括负极材料及石墨化加工、自动化涂布设备、隔膜基膜、涂覆隔膜及加工、铝塑包装膜等,为下游客户提供新能源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及专业自动化工艺设备的综合解决方案。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公司2019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9年4月2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0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9年第 156 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

2019 年 11 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8 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7,000万元(含87,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可转债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2020年1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第一年到第五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7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等非导致减资的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7,000万元(含87,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的预计募集资金87,000万元(含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四)债券评级及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五)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8日。

(六)发行费用概算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发生增减。

(七)本次发行时间安排及上市流通

1、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9年1-6月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2)2018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八)登记结算公司

四、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其合理履行义务,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债券持有人的下述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等非导致减资的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等非导致减资的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会议主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期未偿还债权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5)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人、债券担保人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5)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7)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节 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34,695,500股,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

公司2016-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所聘用的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注:发行人财务报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编制,下同。

(3)2017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4)2016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9年1-6月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2)2018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3)2017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4)2016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万元)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当期期末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上期期末账面价值)并按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存货当期期末账面价值+ 存货上期期末账面价值)并按年化处理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二)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规定,公司计算了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计算公式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