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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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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01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458,578,000元伟明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数为26,248,620股,占伟明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2.83%。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伟明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11,422,000元,占伟明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31.56%。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7号文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9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6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8年12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明转债”,债券代码“113523”。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伟明转债”自2019年6月1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伟明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3.92元/股。2019年5月17日,公司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最新转股价格为17.47元/股。

二、伟明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公司本次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4年12月9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458,578,000元伟明转债已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数量为26,248,620股,占伟明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2.83%。其中,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共有人民币226,064,000元伟明转债已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2,939,834股,占伟明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1.39%。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伟明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11,422,000元,占伟明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31.56%。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公司本期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4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9年12月26日完成注销,因此上表中对变动前2019年9月30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总股本相应调减3.24万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联系传真:0577-86051888

联系邮箱:ir@cnweiming.com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02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宁晋项目”),由公司与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信公司”)一起向子公司宁晋县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晋嘉伟科技”)增资,作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实施。

● 协议名称:《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规模2,000吨/日,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设计处理规模1,000吨/日,计划投资约4.94亿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投资于上述项目。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理费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招标人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凯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中标单位。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河北省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宁晋项目,同意由宁晋嘉伟科技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货币方式与惠尔信公司一起适时对宁晋嘉伟科技进行增资,最终宁晋嘉伟科技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0万元;批准以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投资于上述项目。授权管理层可以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晋县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投资建设宁晋项目完成《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署。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晋项目,设计规模2,000吨/日,占地面积约125.72亩,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设计处理规模1,000吨/日,占地面积约64.72亩,计划投资约4.94亿元。该项目计划处理宁晋县及新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项目采用BOT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投资于上述项目。

(二)拟增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晋县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E6DXD45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赵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程鹏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其中公司持股63%,惠尔信公司持股37%。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0日

经营期限:2019年10月10日至2069年10月9日

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环保工程的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的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环保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理产品的销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晋嘉伟科技截止2019年三季度末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三、特许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阳;法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新宁街16号。

(二)乙方,宁晋县嘉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鹏;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赵庄村南。

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宁晋嘉伟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范围: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规模2,000t/d,占地面积约125.72亩,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本项目为一期建设内容,设计处理规模1,000t/d,占地面积约64.72亩,计划投资约4.94亿元。

2、特许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内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维修的权利;运营期内项目的日常运营及获得合理、合法经营收益的权利;按规定使用本项目合作范围内土地的权利;乙方拥有项目运营的权利并承担运营主体责任等。

3、合作期:合作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本项目合作期限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4、优先权:合作期届满如甲方决定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进行本项目运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与甲方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订立新的特许经营协议的优先权。

5、项目资本金: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20%,由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或实物投入,具体最终的资本金比例在满足法定要求及顺利实现融资要求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确定。贷款比例为总投资的80%,由乙方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

6、项目用地:乙方负责项目用地获取。合作期内,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合作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项目资产一并移交给甲方。

7、工期:本项目建设期2年,工期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如有本协议允许延期的情形,可按本协议约定相应顺延工期。

8、付费机制:本项目一期处理宁晋县和新河县生活垃圾。垃圾处理服务费按照实际处理量根据协议约定结算。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标准。

9、售电收入调整: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若后期因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垃圾焚烧发电补贴电价增加,则甲方有权享有因此新增的售电收入,可冲抵当期政府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若垃圾焚烧发电补贴电价降低,则乙方有权申请垃圾处理服务费调整,经甲方审核后予以调整。

10、项目移交:合作期满前3个月内,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形成的资产(在移交时已因正常损耗不存在的除外)和协议约定的相关财产、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

11、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之间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协议生效: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将增加公司生活垃圾处理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理费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03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陈革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833,7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08%。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号),披露了公司董事、副总裁陈革先生减持股份计划,公司董事、副总裁陈革先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不超过50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3%,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副总裁陈革先生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陈革先生减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总股本以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总股本940,585,754股计算,上述“计划减持比例”指计划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除非另有说明,本公告中持股比例均以2019年7月20日的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根据减持计划,本次减持时间区间为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2月16日;截至2020年1月2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