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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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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0-00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木林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1月3日以现场加通讯的表决方式在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30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4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董事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0-002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30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林玉陕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0-003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将2019年度审计机构更换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瑞华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拟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瑞华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 瑞华事务所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对瑞华事务所多年辛勤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经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5492787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0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容诚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已提前与原审计机构瑞华事务所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沟通,瑞华事务所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容诚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因此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0-004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公告了《关于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1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该提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1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先生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提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孙清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15,4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2%,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上述临时提案的增加,原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提案表决项有相应变动,除此之外,本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原提案等其他事项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详细内容请参见2020年1月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0-00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1月8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审议 《关于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3、登记地点: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登记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信函请注明“木林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

联系电话:0760-89828888转6666

传真号码:0760-89828888转9999

邮箱地址:ir@zsmls.com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

2、联系人:李冠群

3、电话:0760-89828888转6666

4、传真:0760-89828888转9999

5、邮箱:ir@zsmls.com

6、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45

2.投票简称:木森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巨潮资讯网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0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的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同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及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唐国庆 张红 陈国尧

2020年1月2日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1月3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0-006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6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2,660,017,7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60,017,7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18,117,7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木森转债”募集资金验证报告》(瑞华验字(2019)第4851000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20078801400000204,截至2019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618,139,517.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签发划款指令(附件一)的业务授权书文件(附件二),乙方以此作为对划款指令签章表面一致性审核的依据;

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划款指令后,乙方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的签章是否和附件二业务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相符;划款指令备注或摘要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则乙方视同划款指令符合资金使用用途;如乙方审核有不符,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更正。

划款指令应采用书面方式提交,指令提交后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对应联系人。指令如以本协议约定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原件应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邮件扫描件,当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为准。各方通讯信息和联系人信息,详见本协议第十一条。如协议各方通讯信息和联系人信息有更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纸质通知加盖公章)通知其他各方,在其他各方收到更新通知前,仍以原通讯信息和联系人信息为准。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竹青、甘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以邮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