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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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0-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20-00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0年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号)。关注函主要内容及回复如下:

2020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你公司于2019年3月为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的采购交易出具了《履约担保函》,担保的交易金额为8,300万元。因新疆友邦2019年5月27日未能兑付其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你公司于2019年6月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并于2019年11月被法院扣划银行存款6,007万元。新疆友邦承诺在2020年2月8日前归还占用资金及利息。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你公司以列表的形式详细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及用途、账户开设单位名称、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等)、公司银行账户的设置情况、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被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并请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公司回复:

经公司核查,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银行账户已不存在被冻结情况。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披露《公司账户被冻结及资金被划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所列六个银行账户于2019年7月2日被冻结,冻结金额8548万元;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按(2019)新01执473号文件扣划公司银行基本户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60,075,079.00元后,于2019年11月13日全部解除冻结,所以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银行账户已不存在被冻结情况。

2、请结合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划扣以及实际经营情况,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

公司回复:

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内容:

(1)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划扣期间,公司采用其他账户用于生产经营收支,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

(2)公司的银行账户已于2019年11月13日解除冻结,账户资金已正常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存在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4)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60,075,079元。

截止本回复函披露日,新疆友邦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因此公司目前暂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的情形。届时如资金不能全额归还,公司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情形。

3、请说明新疆友邦与你公司的具体关联关系,结合新疆友邦的股东背景、资金实力、经营情况以及归还占用资金及利息的具体安排,分析其履行承诺的可行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回复: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直接持有新疆浩源28.5% 的股份。周举东先生持有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50.98% 的股份,盛威实业持有公司22.5% 的股份。周举东先生持有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投资”)55.45% 股份,众和投资持有公司3.75% 的股份。盛威实业和众和投资都是新疆浩源的股东,周举东先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新疆友邦成立于2017年1月,登记住所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中街2665号,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销售产品有:日用百货、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办公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建材金属、家具、纺织品、酒店设备等。现有员工10名,新疆友邦设立的实际出资人是盛威实业。因此,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形成关联关系。

新疆友邦2019年度经营情况(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2849.35万元;负债总额:27450.75万元;收入总额:1872.08万元;成本总额:1570.35万元;利润总额:-2981.22万元。

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形成关联关系图示:

(2)新疆友邦归还占用资金及利息的计划

新疆友邦及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先生,承诺在2020年2月8日前归还占用资金及利息。

(3)履行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新疆友邦的资产及经营情况,在2020年2月8日前归还占用资金还存在不确定性,但新疆友邦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先生持有公司28.5%的股份,约有8.8亿市值,并且控制了多家房地产公司,有较强的偿还能力。

(4)风险提示

如资金占用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全部偿还划扣款项,该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2条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可能会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请投资者引起足够重视。

4、你公司未就对外提供担保、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及资金被扣划等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自查说明发生的原因、过程、决策者、相关责任人及具体责任情况,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自查并说明对上述事项的知悉时间、具体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

未及时信息披露的原因:由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的审议程序。因此后期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及资金被扣划等事项,公司无正当理由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管理层考虑等到关联方归还占用资金后再信息披露,公司对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存在违规。

事项发生的过程:新疆浩源关联方新疆友邦在2019年3月28日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实业”)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TFGS-CG-201903-0010),新疆友邦于同日向广汇实业开具了作为履约担保的8300万元票面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新疆浩源向广汇实业出具了《履约担保函》,作为钢材采购合同中新疆友邦的担保人,对新疆友邦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未能偿还广汇实业欠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冻结公司六个银行账户,冻结账户存款85,480,000.00元。公司账户冻结期间,新疆友邦向广汇实业归还了部分欠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按(2019)新01执473号文件扣划公司银行基本户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60,075,079.00元。

相关决策者:2019年3月28日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安排董事会秘书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盖了新疆浩源公章。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自查并说明对上述事项知悉时间自查表:

采取的措施:新疆友邦已对还款计划出具了承诺函。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信守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及时披露资金回款的进展情况,直至占用资金及利息全部归还。

5、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经自查,公司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