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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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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2020-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04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其中,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其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刚泰控股提供贷款7,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9年4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刚泰控股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455,828.03元(其中:罚息1,446,345.81元、复息9,482.22元,暂计至2019年3月6日),本息共计71,455,828.03元。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上述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7,000万元借据正常利率标准5.4375%。/月,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50%,即8.15625%。/月;2、判决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8月9日,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归还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借款本金75,490,691.71元;(2)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向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3,839,416.82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所有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3)本案律师费用2.5万元由上海刚泰黄金承担;(4)拍卖、变卖上海刚泰黄金名下质押财产,原告就所得款项在前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五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粤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0,000,000为本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4375%。上浮50%利率计付,扣减已经归还的6398.54 元);

二、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079元,由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884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195元。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2019)沪7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5,490,691.71元、截至2019年5月 21日的逾期罚息591,248.72元,并以75,490,691.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清偿借款利息1,754,841.72元、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的复利12,880.64元,并以1,754,841.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复利;

三、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四、若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协议,以该被告所有的质押财产(清单详见本判决附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该被告继续清偿;

五、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就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三项规定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9)粤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

2、(2019)沪7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