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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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2020-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号:2020-00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玉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徐玉锁先生持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份166,426,9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2.5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192,722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徐玉锁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前述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2,192,72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徐玉锁先生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与股份变动有关的承诺或声明。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徐玉锁先生之前已出具并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徐玉锁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于2019年7月4日前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9)粤 03 刑初 22号】,本次减持计划距该刑事判决作出之后已满6个月。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徐玉锁先生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徐玉锁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号:2020-010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徐玉锁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已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 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徐玉锁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情况及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