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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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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4版)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0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及下属子公司拟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借款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2、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20年1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名董事成员中,四名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楼翔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五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4、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9、最近一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64,037,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0 %,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恒逸集团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11、经查,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额度的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借款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贷款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

3、借款金额和期限:在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额度内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

4、借款利息:借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在借款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时,自调整之日起相应执行新的基准利率。

5、还款方式:按照随借随还方式安排借款及还款事宜。本合同借款利息按照甲方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借款天数及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付息日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归还时,利随本清。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2)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公司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恒逸集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7、违约责任

因任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本次借款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未产生与关联人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借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外,公司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签署了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也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东展船运股份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概述:为加快实施公司“石化+物流”的产业布局,满足公司海内外业务尤其是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产品运输需求,同时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或其指定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持有的东展船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展船运”)30%股权。在参考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评估价格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交易的最终转让价格为13,246.185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系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东展船运的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总裁楼翔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同时为东展船运的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加快实施公司 “石化+物流”的产业布局,满足公司海内外业务尤其是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产品运输需求,同时降低物流成本,符合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要求,为公司主业发展提供更为便捷的物流服务,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东展船运30%股权。评估值按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2057号)确认: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东展船运股份公司申报的净资产40,847.5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净资产44,153.95万元,净资产增值3,306.45万元,增值率8.09%。因此,收购总价款参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最终评估价值44,153.95万元,确定30%股权的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按照13,246.185万元执行,恒逸石化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恒逸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的资质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风险;不存在违规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标的公司相关股权合法、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东展船运的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总裁楼翔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同时为东展船运的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

2020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东展船运股份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公司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楼翔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就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其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9、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0、经查询,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恒逸集团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恒逸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关系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同时为东展船运的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总裁楼翔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徳锋先生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同时为东展船运的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恒逸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楼翔先生、倪德锋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1、东展船运股份公司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1993年09月1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5349526

(3)注册资本:33,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0楼(自贸试验区内)

(5)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沈志军

(7)主营业务:国际船舶运输,国内水路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木材、电工器材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9)东展船运股份公司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0)经查询,东展船运股份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交易标的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恒逸集团所持有的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交易类别为购买股权类资产。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本次交易对交易标的的审计与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19】D-0598号《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2057号)确认: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被评估单位东展船运股份公司申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77,359.86万元,总负债36,512.36万元,净资产40,847.5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80,666.31万元,总负债36,512.36万元,净资产44,153.95万元,净资产增值3,306.45万元,增值率8.09%。

(四)其他

1、本次股权收购关联交易完成后,恒逸石化将通过子公司持有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

2、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理财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4、恒逸集团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评估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收购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收购总价款参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最终评估价值44,153.95万元。据此,公司需现金支付13,246.185万元,以获得标的公司30%股权。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

(二)交易标的:转让方所持有的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对应的认缴/实缴出资额为9,900万元)。上述转让标的包含截至交割日期间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等全部股东权益。

(三)成交金额:本协议下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以截至2019年9月30日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评估结果(按资产基础法评估)和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的基础上由本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截至2019年9月30日,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评估结果值为44,153.95万元,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0,847.5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246.185万元。

(四)支付方式:在协议第2.1条约定之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董事会审议通过、转让方内部股东会通过、标的资产、业务、财务状况、所有者权益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全部满足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五)过渡期(指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期间)安排:标的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收入和利润由受让方所有,产生的亏损由转让方按其原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受让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六)生效时间: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恒逸石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即生效。

六、董事会对此次交易(包括评估)事项的意见

(一)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方共同聘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董事会认为,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评估业务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三)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估标的公司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时,综合考虑了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特点,最终确定本次评估应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而不适用收益法及市场法。董事会认为,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五)本次交易双方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评估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收购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收购总价款按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最终评估价值,符合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东展船运30%股权。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石化+物流”的战略布局,符合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要求,同时有效提高经营效率,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交易,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董事会所审议关联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恒逸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十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购买标的公司股权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目的是: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各项资源要素配置,提升经营效率;同时积极构建公司“石化+物流”产业布局,符合公司产业链整体布局要求,为公司主业发展提供更为便捷的物流服务,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交易,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恒逸石化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东展船运30%股权,收购总价款参考截至2019年9月30日标的公司30%股权的评估结果,由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这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购买标的公司股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交易方共同聘任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评估业务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评估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3、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十、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大大减少与恒逸集团物流方面的关联交易。

十一、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实际资金安排,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不超过8,9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37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768,11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3.8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9,999,987.00元,扣除承销费用32,574,999.89元后,公司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917,424,987.11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月30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9】01090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展情况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全部用于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差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及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海宁新材料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截至2019年9与30日,各项目具体投资进度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930.15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2、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19年2月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70,136,667.38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16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金额为917.16万元。截至2020年1月16日,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未到期金额为0万元。

三、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实际资金安排,预计未来一年内,剩余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拟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8,9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发行机构发行的,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一年以内的投资产品。

(三)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短期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法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8,9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2020年1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2020年1月16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恒逸石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恒逸石化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邱奕博先生提交的卸任副总裁书面申请。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聘任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邱奕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公司董事会对邱奕博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简历:

赵东华,中国国籍,男,1985年2月出生,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赵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赵东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赵东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吴中,中国国籍,男,1989年7月出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吴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吴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吴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邱奕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方贤水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职务安排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方贤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邱奕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公司董事会对方贤水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及职务安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选举邱奕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方贤水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人员及职务安排。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简历:

邱奕博,中国国籍,男,198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邱奕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方贤水,中国国籍,男,1964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20多年的石化化纤行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曾任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0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0年1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铁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同意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8,9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加快实施公司“石化+物流”的产业布局,满足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产品运输的需求,同时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在参考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评估结果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交易的转让价格最终按照13,246.185万元执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2月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2020年2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15,结束日期和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2月4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2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27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

议案1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1.03《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1.04《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议案2 《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3 《关于开展2020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4 《关于开展2020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5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6 《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7 《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特别强调事项:

(1)公司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上述议案1至议案7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和议案7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3.相关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报名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2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6.会议咨询: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莎莎、邓小龙;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决议及公告;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3

2.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2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2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有效期限:2020年 月 日一一2020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