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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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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09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省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以下简称“磐安项目”或“本项目”),新设全资子公司磐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安公司”)。

● 合同名称:《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全资公司磐安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本项目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预留远期300t/d焚烧线所需要的建设场地。投资总额约1.7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项目合同概述

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采购人磐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代理机构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磐安县分中心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8)。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出资在磐安县设立项目公司;批准以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本项目,投资总额与股东投入的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项目公司与磐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同意由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2020年1月16日,公司下属子公司磐安公司与磐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就投资建设磐安项目签署《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一座总规模3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留远期300t/d焚烧线所需要的建设场地。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7亿元。该项目采用BOT的合作模式,合作期为30年,包括建设期十八个月。项目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台口村磐安县台口垃圾填埋场内,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已在磐安县新设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已取得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EEYYN7U

名称:磐安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朱善银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2019年12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运营、维护;生活垃圾、污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环保工程的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的相关技术研发及服务;环保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磐安公司暂无最近一期相关财务数据。

三、项目合同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磐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建德;法定地址,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

(二)乙方,磐安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善银;法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20楼。

磐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与磐安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指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

(二)项目合作内容: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台口村磐安县台口垃圾填埋场内,项目总规模:建设一座总规模3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预留远期300t/d焚烧线所需要的建设场地。同时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处理少量的市政污泥(污水处理厂干化后含水率低于60%的污泥)、陈腐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按照GB18485-2014入炉要求。项目采用PPP模式,具体运作方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

(三)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十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其中包括建设期十八个月。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7亿元。

(五)经营权的授予:本合同所指的“经营权”是甲方授予项目资本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独占的处理磐安县行政区域内全部生活垃圾及约定的其他垃圾的权利。超过乙方本项目所建的垃圾处理能力的垃圾处理不在此列。

(六)项目合作范围:根据政府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移交,并取得经营收费的独家权利(经营权);乙方提供持续稳定的垃圾处理服务,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在项目合作期内,如因政府方要求,需要扩建二期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如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履约良好,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政府方优先考虑由乙方进行投资建设,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按二期扩建项目的投资额、运营成本、合作期限及项目内部收益率等因素进行确定。

(七)甲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根据本合同,为乙方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在项目合作期,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应最大限度协调磐安县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并尽最大努力保证垃圾供应数量等。

(八)乙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享有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融资、设计、建造、更新、维护和运营管理本项目设施的独家和排他权利;提供项目运营服务,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并通过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获取售电收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申请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进行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并按时对项目设施进行投资、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移交等。

(九)项目融资: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项目融资风险,结合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一般惯例及目前的融资环境,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30%。乙方应负责本项目的融资,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支付项目建设投资,并满足项目合作范围的要求。

(十)项目用地: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为准)。本项目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将项目用地划拨到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上网电价和垃圾处理服务费: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及浙江省的政策执行。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发电上网单价导致项目运营收入增加或减少,届时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垃圾处理服务费予以调整。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季结算,按年清算。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因合作期长达30年,与项目公司运营成本相关的因素将可能在期间发生较大变化,在项目实践中需要约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周期(三年)和客观调整因子(CPI指数、上网电价、税负等),根据设置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十二)争议解决: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如在争议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形成一致决议的,视为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政府审批,且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项目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签署项目合同有助于增加公司固废处理业务规模,拓展浙江省固废处理市场,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项目合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裁会议纪要;

2、磐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