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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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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55,0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月21日。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3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55,0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65%,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57人调整为15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620万股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562.5万股调整为519.6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与公司2016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一致,向1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9.68万股,占授予前股本总额184,020,884股的2.82%,授予价格为30.47元/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

5、2017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由519.68万股调整为1039.36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30.47元/股调整为14.98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7,440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1.10%。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年1月2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合计4,157,440股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月22日上市流通。

7、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于2018年4月17日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获得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5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985元/股。2019年5月10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8、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4.985元/股调整为14.785元/股。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计8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3月7日,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

9、2019年1月16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合计2,791,080股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月21日上市流通。

10、2019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4.785元/股调整为14.615元/股。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2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满足当年解除限售标准系数80%的条件,其第三个限售期对应期限制性股票×20%部分即6,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经核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赵志明、宋春华、陈群合计3人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任过公司监事,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赵志明、宋春华、陈群未行使权益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其中,赵志明先生于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曾任公司监事,公司将对其已获授已解除限售尚未减持的252,000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宋春华先生于2017年4月18日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将对其已获授已解除限售尚未减持的120,000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已解除限售已减持的20,000股股票所得收益进行收回,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陈群先生于2019年1月4日起任公司监事,公司将对其已获授已解除限售尚未减持的24,075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已解除限售已减持的23,925股股票所得收益进行收回,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计13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455,08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0.65 %。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份上市日为2017年1月20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本次可解除限售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455,08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0.65%。

3、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37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1:因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股本转增方案(每10股转增10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获得转增,该事项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公告。

注2:首次获授股权激励的1名中基层管理人员,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其本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第三个限售期对应期限制性股票×80%=2.4万股,第三个限售期对应期限制性股票×20%=0.6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