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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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2020-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20-003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交运”或“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内容详见2019年12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1月21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国资委”)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0〕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宜昌交运按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宜昌交运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权益授予环节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设置业绩考核目标,权益生效(解锁)环节应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来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以体现业绩考核目标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同时公司还要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处理;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宜昌交运实施股权激励,确定的股票来源应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得仅由国有股股东等部分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四、宜昌交运实施股权激励,该公司由组织任命的董事、高管人员,以及监事、独立董事,不得纳入激励范围。

五、宜昌交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激励对象单人所涉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股权激励的权益授予价值,应控制在其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以内,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六、宜昌交运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价格较高者的50%。

七、宜昌交运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不少得于24个月,解锁期不少得于36个月。

八、宜昌交运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宜昌市国资委负责把关,确保企业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