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告

2020-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0-004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中泰证券资管-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中泰资管2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轩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李丹宁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帆医疗”)于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中泰证券资管-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中泰资管2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泰资管计划”)、中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轩”)的通知,获悉中泰资管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52%;香港中轩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9,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9%。

本次股份变动前,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香港中轩持有公司股份60,1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4%;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23,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5%;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丹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6,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6%,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198,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5%。

本次减持完成后,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香港中轩持有公司股份40,9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23,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5%;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丹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86,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6%,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918,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5%。中泰资管计划和香港中轩均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下同),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中泰资管计划

2019年7月2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中泰资管计划与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集团”)签署了《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蓝帆集团持有的蓝帆医疗4,950万股股份,根据相关规则,中泰资管计划自过户完成之日(2019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香港中轩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香港中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李彪先生在2007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李彪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香港中轩的股权,也不由香港中轩收购该部分股权。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香港中轩股权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香港中轩的股权。”

4、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丹宁女士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丹宁女士未做出相关股份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承诺、违反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减持不存在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4、本次减持的股东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四、备查文件

1、中泰资管计划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

2、香港中轩签署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9-005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中泰证券资管-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中泰资管2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轩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李丹宁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帆医疗”)的股东中泰证券资管-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中泰资管2号FOF集合资管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泰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4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99%。本次,中泰资管计划拟在未来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640,3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00%。

蓝帆医疗的股东中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一致行动人李丹宁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2,918,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5%。本次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李丹宁女士拟在未来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640,3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00%。

本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减持规定,公司股东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李丹宁女士于近日向公司提交《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中泰资管计划本次减持股份为公司原股东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集团”)协议转让形成;香港中轩本次减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李丹宁女士本次减持股份为二级市场买入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各股东拟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9,640,310股,即分别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未来的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相关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中泰资管计划

2019年7月2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中泰资管计划与蓝帆集团签署了《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蓝帆集团持有的蓝帆医疗4,950万股股份,根据相关规则,中泰资管计划自过户完成之日(2019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香港中轩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香港中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彪先生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李彪先生在2007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李彪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香港中轩的股权,也不由香港中轩收购该部分股权。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香港中轩股权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香港中轩的股权。”

4、香港中轩一致行动人李丹宁女士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丹宁女士未做出相关股份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承诺、违反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中泰资管计划、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减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泰资管计划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香港中轩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